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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性质及风险研究

合利宝POS办理: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潜在风险。第三方支付的主要风险为客户资金——备付金是否可以兑付,相应的,监管核心问题在于确保客户资金——备付金的安全。关于备付金的性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备付金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2013年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认可了这一观点,认定支付机构与客户成立委托保管合同,备付金由支付机构保管,其所有权仍属于客户,并严格限制了支付机构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途径,备付金仅可以单位存款或协定存款等形式存放于商业银行。然而,备付金的所有权虽归属于客户,但却以支付机构名义集中存放于存管银行,并且未开设类似于证券投资账户的二级账户,因此无法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和资金安全,存在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此外,如果支付机构或存管银行破产,客户能否得到保障也存在疑问。

为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有必要进一步明析,备付金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本文的研究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了本文研究背景与问题;第二部分分析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包括支付机构与客户、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的关系;第三部分分析备付金风险,包括支付机构的兑付风险、存管银行的兑付风险;第四部分为类似案例分析,探讨应对备付金兑付风险的经验和教训;最后为结论和建议。

本文认为,就支付机构与客户的法律关系而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是备付金,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这项规定具有合理性,因为货币资金可特定化,不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而且规定备付金所有权属于客户有利于保障客户权益。就支付机构与存管银行的法律关系而言,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尚未明确,将来备付金缴存至统一账户,应该不再计算利息,即形成备付金无息账户。支付机构与备付金存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完全明确,而之所以存在性质界定模糊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备付金存管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没有像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做法那样要求存管银行建立二级账户,导致资金运行不透明,权属关系界定不清;也造成资金可能被支付机构挪用从而出现无法兑付的风险。未来应建立二级账户并借助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进行实时和透明监控。

在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风险方面,我国已经从法律上严格限制支付机构挪用备付金或将备付金另行投资的风险,支付机构只能将备付金以存款形式存放于存管银行。这相比于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定,允许投资的范围更为狭窄,虽然降低了资金利用效率,但能更大程度的保障资金安全。在支付机构破产或面临风险时,除风险准备金(支付机构从其利用客户资金所作商业银行存款的利息中计提10%)之外,我国没有其他针对支付机构客户权益保障措施的强制要求,只是笼统规定网络支付机构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在存管银行破产时,我国存款保险不会直接将支付账户持有人(支付机构客户)作为银行存款人来保护,而仅能对支付机构集合备付金账户作为一个整体来提供存款保险,并且不能优先受偿。因此,客户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从纸质化时代的第三方支付——我国邮政汇款兑付危机中可以看出,如果能够有效防范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那么仅作为货币转移中介的支付机构,出现兑付/支付的流动性风险的根源在于资金存放机构(存管银行)。防范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的关键在于建立二级账户,对资金使用进行实时和透明监控。如果建立二级账户,则在资金存管银行破产时,支付机构客户也能够获得存款保险保障,从而最大化保障客户利益。对此,美国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可以提供借鉴意义。如果能满足以下条件:(1)在受存款保险保护的机构(如商业银行)的账户应明确显示出存管/代理关系;(2)账户资金每一位真正所有人(客户)的身份及资金信息应可识别(即建立二级账户);(3)账户由名义所有人(支付机构)开设;(4)名义所有人作为客户代理人行事,一旦资金存管银行破产,存款延伸保险即可穿透代理关系,达到为支付机构集合备付金账户提供存款保险,如同直接为资金真正所有人(客户)提供保险。此延伸保险能设立的关键在于集合账户的独立化和二级账户的可识别化,但目前我国的中国备付金集合账户作为一个单位存款账户,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获得最高50万元的存款保险,对每一位客户的保障非常有限。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备付金集合账户之下没有建立二级账户,应该建立二级账户,从而将备付金账户存款保险延伸至备付金真正所有人——支付机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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