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省物业办理协会:网传内容不实
近期,有人在网络上发表题为《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况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文章。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得悉,省物业办理协会日前表现,《物业办理条例》的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但仅针对物业效劳企业的资反问题,与其他内容无关,上述网文的内容不实。
网传音讯:
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网传文章的内容是: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订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例的决议》,对《物业办理条例》作出修正。依据最新的物业办理条例,以下8种状况能够拒缴物业办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公告书之日算起,而不该该从购房条约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假如开辟商没有公告业主收楼,因而耽误收楼的,业主能够回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条约的状况,业主可拒交。
3.关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动力用度不在业主交纳范畴内的,能够回绝交纳。
4.物业效劳质量过差可临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本质处理办法。
5.物业提供条约内未商定或未经业主赞同的效劳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私自进步物业效劳收费模范的状况,业主对私自进步的部分能够拒交。
7.因房屋质量题目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辟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办理部分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状况,业主可拒交。
省物业办理协会:
网传内容不实
福建省物业办理协会仔细研读最新修订的《物业办理条例》后,以为网传内容不实,并作出阐明:
1.《物业办理条例》的确于3月1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例的决议》作出第三次修订。
2.《物业办理条例》第三次修订内容详细如下:
(1)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正,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正为: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该当会同有关部分树立取信结合鼓励和失信结合惩戒机制,增强行业诚信办理。
(3)删除第五十九条,即“违背本条例的规则,未获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形成丧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以诈骗花招获得资质证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处分,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分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此中的“情节严峻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分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此中的“物业效劳企业调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峻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分吊销资质证书”。
(6)对《物业办理条例》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解。
3.从上述修订内容能够看出,《物业办理条例》第三次修订仅是针对物业效劳企业的资反问题,并未触及其他内容,即《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况业主可拒缴物业费》文章中所触及的8种情况与《物业办理条例》这次修订的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