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用
合利宝POS办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在现实检查上首要触及违法现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断定,而违法现实的断定又分为诉讼阶段和批捕阶段违法现实的断定。上述三类现实断定适用的证明规范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不同。为协助广大司法工作者正确理解与适用上述三类现实断定证明规范,减少实践不合,咱们对三类证明规范的适用依据和关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以供实践中参阅。
一、诉讼阶段违法现实断定的证明规范——“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
“两高”2017年1月出台的《关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清晰了此类案子中诉讼阶段违法现实的断定规范。依据《规则》第十条,同时具有以下景象的,应当断定为“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一)有依据证明发作了违法现实;(二)有依据证明该违法现实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的;(三)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违法行为的依据真实、合法。其中第一项、第二项是关于证明内容的表述,第三项是对依据资历的表述,要求依据有必要客观的,且不归于非法手段获得。这样规则的理由首要有三点:一是受客观条件约束,难以契合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证明规范要求。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中,因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对违法动机、目的以及行为进程等违法现实的证明难以到达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中扫除合理置疑的规范要求。如坚持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证明规范要求,绝大多数此类案子都难以顺畅推动,立法规则就可能在实践中被置之不理。二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特征决议了此类案子的证明规范相比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适度下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质上是一种确权之诉,断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违法现实不是为了科罪处罚,而是为了承认请求没收的产业是否归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然后终究决议是追缴没收仍是返还被害人或许被害单位。在有的案子中,断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违法还可能首要出于经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保护被害人合法产业的考虑。如在崔某违法所得没收请求案子中,崔某已逝世,依据相关依据断定崔某施行受贿罪的同时施行欺诈违法,首要考虑到崔某在施行欺诈进程中将大量赃物投入运营和搬运至特定关系人,经过侦办程序更能统筹掌握赃物赃物去向,更能有用将崔某已投入运营和搬运的产业追缴到案,终究返还被害人。在崔某已逝世的情况下,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触及遗产承继、产业纠纷等处理,被害人的产业往往难以顺畅返还。三是为了防止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对违法现实的断定抵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随时可因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到案而终止,假如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情况下适用扫除合理置疑规范,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再适用扫除合理置疑规范对违法现实和定性进行了更改,就必然会引发对之前适用扫除合理置疑规范的质疑,然后影响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需求着重的是,下降证明规范并不意味着对诉讼阶段违法现实的断定和行为的定性能够含糊处理。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违法现实的断定和行为的定性不仅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前置程序,而且是断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根底现实。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应当严厉依照《规则》的“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的证明规范,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违法的现实进行检查并精断定性。如在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请求案子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上述证明规范,严厉断定违法现实和精断定性,对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请求书中载明有误的违法现实和定性均进行了更正,确保了案子审判质量和作用。
二、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断定的规范——优势依据证明规范
1.关于请求没收的产业与违法的关联性的一般证明规范。《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请求没收的产业具有高度可能归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应当断定为归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这一规则清晰了优势依据证明规范,除了与违法现实断定证明规范所涉相同理由外,还学习吸收了国外不科罪没收理论和实践。关于请求没收的产业与违法现实的关联性,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选用的是优势依据证明规范。如美国民事没收只需以优势依据证明拟没收的产业被用于或许源于非法活动。2000年,《美国民事财物没收改革法》改动之前的做法,由联邦政府负责证明产业与非法活动的关联性。《美国法典》第18章第983条关于民事没收的一般规则清晰了举证职责,并清晰只需依据到达优势依据证明规范要求,联邦政府就算履行了举证职责,即可提出民事没收程序。又如依据澳大利亚《2002年违法收益追缴法》第241条第3款规则,法院或许郡治安官在判别构成违法行为的现实是否发作或许或人是否目的将资金用于违法行为时,应依据优势依据准则裁决。澳大利亚《2002年违法收益追缴法》第371条第1项进一步清晰了“请求人承担签发被请求的命令所需求断定的证明职责。”
为维系诉讼两边在依据上的平衡,优势依据证明规范既适用于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也适用于好坏关系人对请求没收的产业主张权力。一方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准则,只需检察机关提出的依据证明,请求没收的产业具有高度可能归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检察机关的请求,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应当没收;另一方面,只需好坏关系人提出的依据证明,请求没收的产业具有高度可能不归于违法所得或许其他涉案产业的,人民法院不该支撑检察机关的没收请求。坚持这种平衡,能够有用防止因适用优势依据证明规范而呈现单向损害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好坏关系人合法产业权力的问题。
值得着重的是,“具有高度可能”是《规则》为断定请求没收的产业是否归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设定的最低证明规范。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的断定既以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违法为条件,又相对独立于违法现实,有的案子中乃至彻底不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影响。如违法嫌疑人经过假发票平账套取公款,再经过银行转账到其操控账户的,关于套取公款以及赃物赃物流向的现实具有书证、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分。关于此类景象,假如在表述依据证明内容时,依然运用“具有高度可能”的表述,意味着下降了依据实践的证明力度,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2.巨额产业来历不明案子中的关联性证明规范。关于巨额产业来历不明罪,因为刑法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阐明来历,归于举证职责倒置,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既有权力也有责任阐明其产业来历。假如人民法院经检查,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巨额产业来历不明的违法现实,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应当视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阐明其产业来历权力的抛弃和责任的违反,此种情况下,好坏关系人没有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主张权力或许尽管主张权力但提供的相关依据没有到达优势依据证明规范的,应当断定涉案产业归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能够由其近亲属代替阐明巨额产业来历。近亲属不能阐明巨额产业来历的,应视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未阐明其巨额产业来历。归纳上述考虑,《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清晰此种景象下“请求没收的产业归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产业”。
三、批捕阶段违法现实的断定——略低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拘捕规范
关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子,“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条件,依据相关规则,“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许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赤色通报,“网上追逃”“协查通报”“内部通报”均不归于“通缉”。而要发布赤色通报和通缉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契合拘捕的条件。这就决议了此类案子中侦办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前置程序。实践中不少办案单位反映,当前检察机关对批捕的依据规范要求过高,导致实践中批捕率很低,主张适度下降批捕的依据要求。笔者以为,此类案子因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取证比一般刑事案子难度更大,特别是关于违法动机、目的的相关依据。既然诉讼阶段证明违法现实的依据、请求没收的产业与违法关联性的依据均有所下降,诉讼阶段证明违法现实的依据适用的是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捕规范,那么批捕的依据证明规范亦可相应向低调整。更首要的是,对此类案子批捕,系为了发布通缉令和赤色通报,催促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或许一年后及时发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中批捕后直接约束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有本质不同。关于批捕依据规范的具体要求可由有关部门和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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