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计息”无错 畸高利率得改
合利宝:刷某银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储蓄卡自动还款余额不足,剩下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认为某银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该银行告上法庭,一审败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某银行收取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某银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
这场沸沸扬扬的“全额计息”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李晓东愤而起诉银行,显然意不在区区几百元钱,而是要向信用卡“全额计息”规则发出挑战。法院的最终判决,虽然李晓东拿到了多被扣划的253元,但很难说他赢得了这场官司。因为,法院只是认为银行收取的赔偿数额过高,而并不认为信用卡“全额计息”本身有错,李晓东的核心诉求未能如愿达成。
李晓东挑战信用卡“全额计息”的勇气值得称赞,此案判决亦具有标本价值和社会意义,但笔者认为,个中问题并不在于信用卡“全额计息”本身,而在于所计利率过高而显失公平,这是银行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段时期以来,信用卡“全额计息”陷入人人喊打的境地,但平心而论,这一规则本身并非霸道无理。众所周知,从银行借钱本来就是要付利息的,可谓天经地义,而信用卡则是一种免息工具——钱你先花着,只要按期偿还,银行就不收利息。显然,这相当于银行推出的一项优惠措施,享受优惠的条件仅仅是持卡人按期全额还款;如果不能履行这个约定,银行就取消优惠,改为你借多少钱就按多少钱计算利息,也就是“全额计息”——能够履约的享受优惠,不能履约的不享受优惠,这种规则并无多少可指责之处。
所以我们看到,即使二审法院也认为,“本案计息条款以账单周期内的全部消费款项作为计息基数,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即认为“全额计息”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全额计息”所计利率有多高,无疑值得好好计较一番。按照上述银行的规定(其他银行也差不多),“全额计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换算成年化利率为18.25%,而且是按月计收复利,也就是利滚利。还有一些银行,除了计息还收取高额违约金。所以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这样的奇葩事:西安市的小张透支信用卡399元,经过7年滚动累积到了3万多元;广东的李先生无意中用信用卡透支了9元多钱,经过9年利滚利居然变成了9000多元……在某种意义上,“全额计息”遭到社会舆论强烈谴责,是因为它替畸高利率和违约金背了黑锅。
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但由于“实际损失”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于是一些商业机构便狮子大开口,任意设立违约金标准。李晓东的信用卡只有69.36元逾期未还,10天时间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无论如何也达不到几百元,正是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某银行收取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是一种商业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无论计息标准还是违约金标准都要公平合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全额计息”无错,畸高利率得改,或是银行主动改,或是有关部门划定一条上限强令银行改,总之得改,不能再任由利率畸高的“全额计息”损害持卡人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