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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房通被爆资金管理漏洞,违反多项规定的资金转移中介合格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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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房通被爆资金管理漏洞,违反多项规定的资金转移中介合格性存疑

  据21世纪经济报道,链家和贝壳找房的关联公司理房通,其房款资金监管服务存在蹊跷漏洞,在买卖双方未出面也不知情的情形下,网签、撤销网签等交易自动“被完成”,甚至网签合同中还诡异地出现了一名买卖双方均不认识的共同受买人,买方先期支付的购房首付资金被全部划转至这名共同买受人账户,在首付款被不明划走后,理房通APP页面上业务跟踪仍显示资金处于“监管”状态。

  根据买房人多次沟通并在网上发帖求助,链家总部答应将已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合计167万垫付给买方,并在退还8.05万中介费的基础上赔偿5-10万,但哪怕加上赔偿也买不上涨价后的这套房子。

  从以上报道可以看到,理房通作为持牌支付机构,未遵循交易资金“原路返回”的基本规定,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管理办法特别规定部分交易,如客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需要赎回本金和收益时,支付机构应当将资金划回原扣款账户,而不可默认划至支付账户,以保证交易的可追溯性。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自律规范》第十九条,因原扣款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注销等原因无法原路退还的,支付机构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并确保客户身份一致的情况下,可将资金退还给至统一客户其他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在该案例中,中介人员仅仅是违规新增受买人,资金就转给了非同名账户,作为大额房款资金保证交易机构,理房通内部控制和资金转移路径合规性存在严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交易”原则。在该案例中,理房通作为资金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甚至在网签撤销后仍显示资金处于“监管”状态,且并未按照用户真实指令转移资金,未充分了解其提供“保证交易服务”的交易流程及其合理性。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2018年4月,北京住建委取消强制存量房资金监管,调整为存量房资金托管服务,买卖双方如果不选择建委监管,可以选择银行托管。在该案例中,中介人员先引导客户签订理房通资金监管协议,资金先进入理房通客户备付金账户,再由中介人员代买卖双方录入相关交易资料,并代为发起资金转移指令,理房通房款交易保证服务的市场必要性存疑,反而增加了房屋交易的第三人风险。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支付账户指的是根据客户意愿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客户将房款支付到理房通,根据房屋交易流程发起支付指令,有明确的预付特征。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支付机构主要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支付账户最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理房通通过支付账户提供房款交易资金保证服务,不符合人行对支付机构的定位,且服务合规性存疑。

  另一方面,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支付指的是依托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房款交易资金较高,一般需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先进到理房通客户备付金;而理房通只具备互联网支付资质,不具备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资质,支付账户资金进入并不像典型网络支付通过线上银行卡充值,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场景范畴。

  最后,房产这类大额交易中,各类民事纠纷也很难由理房通——这一与经纪公司股权和业务高度绑定的“非独立第三方”——提供客观的“交易保证”。而且,理房通会承担高于典型支付机构的风险,且这些风险存在监管真空,如结合房地产交易场景的洗钱风险、C2C交易的税务风险、购房融资的消费者隐私权益保障风险、各地建委或房管局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风险等,当然也包括该案例中出现的中介人员内部风险。

  最后,如同支付宝为淘宝商城提供免费的小额担保支付,用户在房产交易的经纪费用之外,也很难形成付费习惯。因此,理房通这一严重依赖链家和贝壳找房的商业模式,也存在巨大的单一业务风险及行业系统性风险,其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可行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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